条目 二十一条(二十一條)

拼音 èr shí yī tiáo

注音 ㄦˋ ㄕˊ ㄧ ㄊㄧㄠˊ

二十一条 词语解释

解释
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独占中国的秘密条款。1915年1月由日本驻华公使向袁世凯提出。主要内容为: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利,并加以扩大;延长旅顺、大连两港和南满、安奉两铁路的租借期限为九十九年,并承认日本在东三省南部和内蒙古东部的特权;中国警政和兵工厂由中日合办等。袁世凯为了做皇帝,几乎全部接受了日本的要求。由于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日本的侵略要求未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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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辞典
二十一条èr shí yī tiáoㄦˋ ㄕˊ ㄧ ㄊㄧㄠˊ
  1. 民国四年,日本利用欧战机会,对德宣战,企图接手德国在我国的利益,强迫当时总统袁世凯签订的条款。共分五号二十一条,首四号包括德国在山东权利的移让,南满州及东部内蒙居住、营业及路矿的独占权,汉冶萍公司之改为合办,沿岸港湾、岛屿概不租让与第三国等,其第五号则欲攫取赣鄂、赣浙、赣湘的铁路权、全国警察权、军事权等。袁氏竟于五月九日答复承诺,惟第五号保留。后我国要求废止,华盛顿会议中,各国一致承认中国保留他日解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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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条

  •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日本帝国主义趁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美各国无暇东顾的时机,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中华民国的大总统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日“二十一条”,后经中日协商,袁世凯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中日民四条约》”。但须注意的是,“二十一条”不能等同于《中日民四条约》。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