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鹑刑
词语信息chún xíng ㄔㄨㄣˊ ㄒㄧㄥˊ鹑刑词语解释《宋史·王安石传》:“有少年得斗鹑,其侪求之不与,恃与之昵辄持去,少年追杀之。 开封 当此人死, 安石 驳曰:‘按律,公取、窃取皆为盗。此不与而彼携以去,是盗也;追而杀之,是捕盗也,虽死当勿论。’”后将此案称为“鹑刑”。《京本通俗小说·拗相公》:“文章谩说自天成,曲学偏邪识者轻。强辩鹑刑非正道,误餐鱼饵岂真情。翻译:”有个少年得到一只用来斗的鹌鹑,他的同伴想要,他不给。那同伴自恃和他亲密,就一把拿跑了。少年去追,把他杀了。开封府判定该少年应被处死。王安石反驳说:“按照律(刑统?)的规定,不论是公然抢夺还是暗中偷窃都算是盗窃罪。此案中少年不给,他的同伴就拿走了,这就算盗窃。少年去追并把他杀掉,应该是追捕盗贼,即使杀死,也不应定罪。”因此便弹劾开封府有关部门判罪过重。开封府的官员不服,此案上报到审刑院和大理院,这两处都认为开封府的判定是正确的。(王安石因其弹劾不当而应被判罪),但皇帝下诏赦免了他的罪名,按照惯例,这种情况应该到阁门去答谢。王安石说:“我无罪。”不肯前去,御史因此弹劾他,皇帝却没有理会。 © gushici.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