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 改土归流(改土歸流)

拼音 gǎi tǔ guī liú

注音 ㄍㄞˇ ㄊㄨˇ ㄍㄨㄟ ㄌㄧㄨˊ

改土归流 词语解释

解释
明、清两代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措施。明代中央政府在西南地区废土司制度,设贵州布政使司,下置八府。清代中央政府在云、贵、川等省大力实行以中央任命并可随时调换的流官代替土司管辖地方的措施,即改土归流,使原土司地区的地方行政与内地趋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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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辞典
改土归流gǎi tǔ guī liúㄍㄞˇ ㄊㄨˇ ㄍㄨㄟ ㄌㄧㄡˊ
  1. 明、清时改土官为流官的政策。元代封滇、桂一带的土著酋长为土官,以治理土著,并采世袭制。明代原本沿用,但时有土官虐杀百姓,为患边境,故废除土官制,改以临时任命的流官。清代,云南巡抚鄂尔泰厉行明代的方式,使云、贵一带更加安定。

改土归流 网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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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

  • 清朝雍正年间在西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实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
  • 改土归流是把少数民族土司管理的方式改为政府官员管理方式。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领,流官由朝廷中央委派。改土归流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同时加强中央对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统治。改革后,还是有些土司掀起叛乱,最大规模的是乌蒙土司的叛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