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 死缓(死緩)

拼音 sǐ huǎn

注音 ㄙˇ ㄏㄨㄢˇ

死缓 词语解释

解释

死缓 sǐhuǎn

[stay of execution;death sentence with a reprieve and forced labour] 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简称

死缓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创造。这种规定为了贯彻“少杀”的政策,给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以最后的悔改和立功赎罪的机会

死缓 网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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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 (中国死刑执行制度)

  •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死缓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
  •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犯罪未立即执行死刑的,死缓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