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 佥判(僉判)

拼音 qiān pàn

注音 ㄑㄧㄢ ㄆㄢˋ

佥判 词语解释

解释
1.即签判。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为宋代各州幕职,协助州长官处理政务及文书案牍。 2.指做佥判官。 3.签名并作判词。

佥判 网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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佥判

  • 词语信息
  • qiān pàn ㄑㄧㄢ ㄆㄢˋ
  • 佥判
  • 词语解释
  • (1).即签判。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为 宋 代各州幕职,协助州长官处理政务及文书案牍。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三:“ 晏安恭 为 越州 教授, 张子韶 为佥判。”《警世通言·拗相公饮恨半山堂》:“﹝ 王安石 ﹞初任 浙江 庆元府 鄞县 知县……转任 扬州 佥判。”
  • (2).指做佥判官。 明 汪廷讷 《狮吼记·访友》:“下官佥判 凤翔 三年,蒙恩召直史馆。”
  • (3).签名并作判词。 明 袁宏道 《与倪崧山》:“大约手疲於佥判,眼疲於簿领。”